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佳宇鞋材加工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89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佳宇鞋材加工店,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西环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L6102793-9。
经营者张忠荣,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佳宇鞋材加工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6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佳宇鞋材加工店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支付拖欠的社会保险费62968.45元及滞纳金、利息18150.98元;另本案执行费17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现场核查情况,该公司已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元申请人,作为本案执行费。于2017年9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由于上述车辆无法查获,本案暂不作处理。
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
另经相关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1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