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2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口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机场北路总装车间C车间。
法定代表人:蔡恒星。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欠缴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51870.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51870.30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怡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