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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8373号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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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9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8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龙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中粤鑫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39号D座2楼。

法定代表人:林锋生。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天地税社征字〔2017〕000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5122.8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天地税社征字〔2017〕0000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宏

审判员  谭翌

审判员  许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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