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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88号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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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1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8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2月1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欠缴社会保险费81302.05元及滞纳金一案。本院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8130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追缴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费81302.05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决定。被执行申请人经催缴,截止2017年11月6日,仍拖欠社会保险费81302.05元及产生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81302.05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业森

书记员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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