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23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1302行审107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洛阳一路100号。
负责人:巫远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武,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熹煜,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章钧。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金额1087397.73元,罚款金额267158.46元,共计1354916.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如下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申请执行人足额缴纳税款。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明细账单等可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博地税稽罚告〔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及法律依据、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等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博地税稽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如下税务处理: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罗阳税务分局将应补缴税款1151384.33元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决定书还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履行行政处理的后果、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及途径、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履行行政处理。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博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1、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偷逃税行为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3556.74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21778.37元;2、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1473.15元处以0.6倍罚款,即罚款42883.89元;3、对被申请执行人主观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缴未缴城建税371306.23元处以0.6倍罚款,即罚款222783.74元。以上应缴税收罚款合计287446.00元,限被申请执行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罗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决定书还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后果、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司法救济的期限及途径、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履行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催缴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的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被申请执行人还是未履行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作出的博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上述所引用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作出的博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缴纳税款金额1087397.73元,罚款金额267158.46元,共计1354916.19元)。
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兆强
审 判 员 陈希希
人民陪审员 曾 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