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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1928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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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773536-9。

法定代表人周亦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329642。

法定代表人郑仲辉。

关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申请执行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沙田税通[2016]114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等合计240082.8元,本案执行费3501.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账户20×××34,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19日。如需续封,你方应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另经本市相关金融机构、工商管理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1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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