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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835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达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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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达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9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835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巫文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牧,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达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共计人民币5089967.76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宏

审判员  谭翌

审判员  许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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