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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行初358号钟华与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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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华与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02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203行初358号

原告:钟华,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广东省丰顺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26号。

负责人:黄小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佳,该局审理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科,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梅,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蕾,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诉被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另案钟华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纠纷一案(〔2017〕粤0203行初359号)尚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认为,因另案钟华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纠纷一案(〔2017〕粤0203行初359号)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理又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伟清

审 判 员  刘三瑞

人民陪审员  潘英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黎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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