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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2696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张基梁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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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张基梁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2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李炜,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珊瑚路4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5612276。

被执行人张基梁,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系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的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张基梁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71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张记饮食店、张基梁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本金14413.38元及相关利息、滞纳金3314.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粤S×××××(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由于无法找到汽车,故暂不能进行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在本院依法向各银行机构、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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