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7)粤0704执686号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江海区江俊五金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4执686号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江海区江俊五金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江海区江俊五金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9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法定代表人:崔旭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江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岑万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江俊五金厂,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建星村工业区。

投资人:林成江。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江俊五金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根据上述行政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缴社会保险费310581.03元、滞纳金199483.47元等款项,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调查,以及到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张卫哲

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泽军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