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锦利汽车冷气维修站、王晓山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2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李炜,均系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锦利汽车冷气维修站,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陈屋村路段51号,机构代码:L1801677-5。
经营者王晓山。
被执行人王晓山,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锦利汽车冷气维修站、王晓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69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锦利汽车冷气维修站、王晓山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支付本金23063.98元,另本案执行费18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2元,其中申请人得款512元,另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另经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