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21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一号A3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智岳,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盛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会展中心二层D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艰达,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珠海知想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的欠缴社会保险费47242元及截止2017年11月15日的滞纳金5724.03元一案。本院2017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截至2017年4月30日,被申请执行人欠缴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490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直接送达珠地税高费催告字〔2017〕0020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后,截止2017年11月15日,仍拖欠社会保险费47242元及滞纳金5724.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珠地税高社处【2017】0022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47242元;2.缴交截止2017年11月15日的滞纳金5724.0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业森
书记员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