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名艺鞋材加工店、李成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263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李炜,均系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名艺鞋材加工店,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富康路8号五楼,机构代码:L7166927-3。
经营者李成枚。
被执行人李成枚,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名艺鞋材加工店、李成枚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70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名艺鞋材加工店、李成枚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支付本金19311.88元,另本案执行费1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名艺鞋材加工店、李成枚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