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广州粤丰饮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8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11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
法定代表人:蔡春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秋瑶、孟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粤丰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2号C2栋首层、二层、三层绿地国际创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邱秀件。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越地税社征决字[2017]200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4547.58元和滞纳金54547.58元,合计109095.16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越地税社征决字[2017]2000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4547.58元和滞纳金54547.58元,合计109095.1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宏
审判员 谭翌
审判员 许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志鹏
书记员谢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