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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3967号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德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德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396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5321-X。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北大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054572-8。

法定代表人:曾大强。

委托代理人:严子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7]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社会保险费50746.36元及相应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严子君到庭申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冯载勋

执行员  杨宇鹏

执行员  徐 琼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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