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与江门市新会区缝纫机台板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2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三和大道南156号。
负责人何国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缝纫机台板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容立明,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缝纫机台板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29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缝纫机台板厂应向申请执行人缴交所欠税款人民币1336248.39元及滞纳金。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缝纫机台板厂的财产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所得款项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5执3528号案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少文
审判员 许荣新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