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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行审75号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3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404行审7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机场北路总装车间C车间。

法定代表人:蔡恒星。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820.66元及滞纳金一案。本院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820.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作出如下决定:请被申请执行人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820.6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和实地均无法联系上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珠金地税社决字〔2017〕2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珠金地税社催字〔2017〕010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820.66元及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820.66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滕菲

书记员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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