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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1号之二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5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3283869-6,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北横坑里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今建(江门)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并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制衣设备及布料一批,并于2017年11月6日至7日及2017年11月28日29日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我院依法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3月1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上述制衣设备及布料,无人报名参与竞买。除上述制衣设备及布料一批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除上述无人竞买的制衣设备及布料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704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盛

人民陪审员  林锡光

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妙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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