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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执2368号之一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8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执2368号之一

申请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办罗阳一路100号。

负责人巫远辉,局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办博惠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章均。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瑞医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02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1354916.19元税款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5949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2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宝团

审判员  肖志明

审判员  罗春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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