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9)粤0606行审264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博视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6行审264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博视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博视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3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6行审26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孟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炜珊,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锐博视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居委会白陈公路赤花大路尾路段6号。

法定代表人谭宁。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8]第606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45817.2元及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8]第606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8]第606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45817.2元及滞纳金),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黎晓昕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