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604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7649123689。
法定代表人:郭艳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红影,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25号B座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7254624。
法定代表人:余乃永。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祖庙税务分局作出的禅地税祖社征[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祖庙税务分局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作出了禅地税祖社征[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该《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145120.58元。被执行人的欠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第六十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清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5120.58元及滞纳金6808.85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合计151929.43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清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5120.58元及滞纳金6808.85元,合计151929.43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祖庙税务分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祖庙税务分局作出的禅地税祖社征[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禅地税祖社征[2017]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追缴被执行人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5120.58元及滞纳金6808.85元,合计151929.4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清云
审判员 苏毅清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