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8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清申1号
申请人:广东省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
负责人:邝梓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远,男,1962年2月6日出生,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浩林东路云景花园B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社堂。
2017年11月8日,申请人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未依法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在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营业期限为30年,注册资本140万港币,由安庆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2017年6月8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天成公司存在偷税逃税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201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天成公司的投资股东安庆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拟对被申请人天成公司进行清算。安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被申请人天成公司清算组后未能开展公司清算工作。
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云国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成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10869431.36元,并告知被申请人天成公司如不按期缴纳就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7年3月17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云国税稽处(20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作出决定:一、追缴被申请人天成公司2012年度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二、对被申请人天成公司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0869431.36元(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被申请人天成公司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上述两份决定书,截至2017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天成公司拖欠税款10869431.36元、罚款10869431.36元、加处罚款10869431.36元、滞纳金8657502.08元,四项合计41265796.16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成公司应当予以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天成公司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天成公司的股东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为此被申请人天成公司的债权人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对申请人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成公司进行清算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被申请人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梁润棠
审判员 李艳徽
审判员 陈灿良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慧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