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破14-1号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5-8楼。
法定代表人:钟晓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文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主任科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63号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杰。
2017年12月28日,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仓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河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月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天河仓公司,天河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河仓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63号三楼308室;法定代表人是杨杰;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成立日期为1996年5月7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是场地出租(天河北路北侧)、组织商品展销服务、代办运输、网球场(场地出租)及提供相配套的服务,销售体育用品、食品。天河仓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市稽查局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天河仓公司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天河仓公司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845095.38元。市稽查局分别于2007年6月25日和2007年7月11日向天河仓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对此天河仓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款项。2007年8月至2011年7月,天河仓公司入库税款152770.00元、滞纳金475.90元及罚款9000.00元,共计162245.90元。2007年至今,市稽查局多次向被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有实际行动表明欲缴清款项。2007年12月3日,市稽查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无法全部扣缴。截至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仍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未入税款产生的超期滞纳金共计13117788.66元。市稽查局对天河仓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2月28日,市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对天河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天河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其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市稽查局对天河仓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多次向天河仓公司催缴,天河仓公司仍未缴清款项。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天河仓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本院认为,天河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市稽查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天河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天河仓公司对市稽查局申请其破产清算未提出异议。故市稽查局提出对天河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仓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冬梅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苏喜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