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来添与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6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625行初14号
原告郑来添,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巫新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斌,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景、江慧婷,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来添诉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来添诉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和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以及《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依法要求黄田镇坑口村委会(村务监督机构)公开:1、园田电站以租赁的形式招标,租赁50年的租约合同;2、园田电站租金支付证明(出租、转让、变更以来的全部支付证明);3、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到2016年共九年的租约金支付证明,这九年涉园田电站的年度审计报告。但是黄田镇坑口村委会(村务监督机构)拒绝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原告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请求被告东源县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黄田镇坑口村委会(村务监督机构)拒绝村务公开的事实,并把调查核实监督责令纠正的结果公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东地税信公【2017】3号是拒绝执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的指引,是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东地税信公【2017】3号,责令被告调查核实坑口村拒绝村务公开监督纠正后重新答复,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因此,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作为税务部门,具有根据其职权协同做好辖区内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的职责,而不具有监督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是否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本案中,原告郑来添申请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监督东源县黄田镇坑口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但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不具有监督调查村务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且原告郑来添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与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职权并无关联,因此原告郑来添请求履行的监督调查村务公开职责明显不属于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的权限范围。同时,不论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对原告的申请是否作出答复,均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告广东省东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涉案答复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郑来添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来添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党恩
审判员 季小芹
审判员 刘新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