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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执2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决定纠纷

09-29 (2018)粤0103执243号 我要评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决定纠纷

发布日期:2018-08-27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雷伟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仪,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圣玮,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9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审1008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穗地税荔费限改字【2016】8-00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向申请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52338.14元,并支付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52173.03元(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从201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共52173.0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6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荣澜服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己不在该处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扏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执2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卫 东

审判员 王 宁 宁

审判员 韩 升 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业谢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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