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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5949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594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北溪路,组织机构代码:55916856-8。

法定代表人何龙。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135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缴纳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共计105011.24元,另本案执行费1475元。权利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龙运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亦可依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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