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破申205号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锋。
委托代理人:李江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饶惠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二街2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回对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苏喜平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晓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