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8)粤01破21-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彩色带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破21-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彩色带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09-29 (2018)粤01破21 1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彩色带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破21-1号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源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饶惠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源管理科科员。

被申请人:广州彩色带钢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金羊二街18号101(G)。

法定代表人:刘小忠。

2017年12月28日,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地税第二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彩色带钢厂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彩色带钢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月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广州彩色带钢厂,广州彩色带钢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广州彩色带钢厂于1988年12月14日成立,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金羊二街18号101(G);法定代表人刘小忠;经营范围是本企业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广州彩色带钢厂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4月27日,地税第二稽查局经过立案检查,发现广州彩色带钢厂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地税稽二处【2006】27号),认定广州彩色带钢厂查补税款、滞纳金共计44559086.57元。地税第二稽查局于次日向广州彩色带钢厂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广州彩色带钢厂于2006年5月13日之前缴清款项。广州彩色带钢厂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没有依法在限期内缴纳上述拖欠的款项,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供纳税担保。2006年8月8日、2016年11月9日,地税第二稽查局经过追缴扣划了广州彩色带钢厂53757元,扣划上述款项之后至2017年9月7日,广州彩色带钢厂仍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19964488.98元。2017年12月28日,地税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彩色带钢厂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广州彩色带钢厂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其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地税第二稽查局对广州彩色带钢厂享有到期债权,经多次向广州彩色带钢厂催缴,广州彩色带钢厂仍未缴清款项。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广州彩色带钢厂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本院认为,广州彩色带钢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地税第二稽查局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广州彩色带钢厂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被申请人广州彩色带钢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葛卫东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苏喜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梦  蔡晓屏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