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中山市永德发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2071行审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化广场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K30805710F。
主要负责人:陈惠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娜、程炜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德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嘉华路10号(1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尤荣。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地税三乡费决定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中山地税三乡费决定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中山市永德发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德发服装公司)应缴未缴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86986.1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6151元,工伤保险费9330.58元,失业保险费9457.42元,生育保险费410.72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32335.88元。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该公司,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永德发服装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32335.8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永德发服装公司送达了中山地税三乡费决定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书。永德发服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永德发服装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永德发服装公司缴纳罚款232335.88元,滞纳金138628.08元。
本院认为: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作出中山地税三乡费决定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地税局三乡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中山地税三乡费决定字[2017]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