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顺达盈染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0704行初55号
原告:广州市顺达盈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村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宗荣,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阮乃明,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河滨西路。
负责人:赵振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棉春、陈诗婷,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顺达盈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盈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江税务分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宗荣、阮乃明,被告三江税务分局的负责人赵振业、被告新会区地税局的负责人聂富贵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棉春、陈诗婷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8)粤0704行初5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新会区地税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顺达盈公司对新会区地税局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达盈公司诉称,顺达盈公司因与江门康普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法院判决承担康普公司支付的2010年至2014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顺达盈公司是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实际支付人。但顺达盈公司不知道该税款与前述租赁合同有何关系,不知道是征收康普公司位于何址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及征收范围,也不知道为何发生滞纳金及该滞纳金是征收机关的过错还是康普公司的过错。由于上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涉及顺达盈公司的重大利益,与顺达盈公司密切关联,顺达盈公司向新会区地税局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但由三江税务分局以涉案政府信息涉及康普公司商业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顺达盈公司申请的政府信息并非商业秘密,而是政府部门制作的文件、资料,且该部分政府信息与顺达盈公司利益有紧密关系,两被告拒绝公开将剥夺顺达盈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为维护顺达盈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三江税务分局作出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向顺达盈公司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
顺达盈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2017)粤07民终2161号《民事判决书》;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4、《租赁经营合同》;5、粤房地证第C7088960、粤房地证第C7088961、粤房地证第C7088962《房地产权证》及新国用(2006)第00134号、新国用(2006)第00135号《土地使用证》。
三江税务分局辩称:1、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内容合法。首先,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本地开征时间的依据”、“计税标准、方法”信息,三江税务分局已在该告知书中明确告知顺达盈公司。其次,虽然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顺达盈公司承担康普公司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顺达盈公司不是前述税费的纳税人,康普公司才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人。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康普公司何时开始缴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与上述判决相关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特指的房屋、土地及其面积”、“有无依法向康普公司发出通知、催收上述税金而康普公司拒绝按时缴交上述税金而发生滞纳金的证据”相关信息均属于康普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三江税务分局向康普公司发出并送达《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因康普公司回复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前述信息,三江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公开涉及康普公司的相关信息。2、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作出的程序合法。顺达盈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新会区地税局提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新会区地税局于同日受理该申请。因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信息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由三江税务分局负责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新会区地税局将该申请移交给三江税务分局予以答复。三江税务分局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于2017年12月8日送达顺达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回复顺达盈公司。综上,顺达盈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江税务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民事判决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3、《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业务呈批表》;4、《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6、《关于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答复》;7、《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8、邮寄签收凭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顺达盈公司与康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11月30日,康普公司与顺达盈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康普公司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的厂房、设备、设施和相关证照租赁给顺达盈公司经营……租金自2010年2月15日起计,第1-5年租金每月为20万元,此后每5年递增15%……上述约定的租金均不含税,因本租赁行为而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顺达盈公司承担……康普公司认为顺达盈公司自2014年7月起没有支付租金,于2014年11月19日向顺达盈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康普公司在顺达盈公司租赁上述标的物期间,向税务部门交纳了2010年至2014年的土地使用税合计1591820元、房产税549144.95元及相应的滞纳金178780.22元。”并判决:“一、确认康普公司与顺达盈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于2014年11月19日解除……三、顺达盈公司应于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康普公司已垫付的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9日的土地使用税1552884.96元、房产税536507.09元及相应的滞纳金178780.22元给康普公司……”顺达盈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粤07民终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0日,顺达盈公司向新会区地税局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本地开征时间的依据;2、康普公司何时开始缴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与上述判决相关联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特指的房屋、土地及其面积,计税标准、方法等明细;4、有无依法向康普公司发出通知、催收上述税金而康普公司拒绝按时缴交上述税金而发生滞纳金的证据。”新会区地税局于同日受理该申请,后将该申请移交给三江税务分局处理。三江税务分局认为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1、康普公司何时开始缴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与(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相关联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特指的房屋、土地及其面积信息;3、税务机关有无依法向康普公司发出相关文书而康普公司拒绝按时缴交上述税金而发生滞纳金的证据”信息涉及康普公司的商业秘密,遂于2017年11月29日向康普公司送达《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询康普公司是否同意公开前述信息。康普公司于同日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答复》,答复称前述信息涉及康普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不同意公开。
2017年12月5日,三江税务分局作出《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内容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如下事项属于主动公开事项,现向你公司公开。1.土地使用税是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时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时间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房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时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时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3.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第三条;计税标准:详见《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令)第四条、第五条(后经修订,详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五条和《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收标准的通知》。4.房产税计算方法及计税标准: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从租计征:房产税=租金收入×12%,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二、你公司提出的康普公司何时开始缴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与上述判决相关联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特指的房屋、土地及其面积信息;有无依法向康普公司发出通知、催收上述税金而康普公司拒绝按时缴交上述税金而发生滞纳金的证据等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康普公司的商业秘密部分,我分局于2017年11月27日向康普公司发出《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康普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提供《关于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答复》,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申请公开事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我分局不得向你公司公开。如你公司不服本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17年12月9日邮寄送达给顺达盈公司。顺达盈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顺达盈公司提交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上显示,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机关为三江税务分局,纳税人为康普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本案中,根据顺达盈公司提交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机关为三江税务分局,即三江税务分局为涉案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因此,三江税务分局具有对顺达盈公司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其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江税务分局作出的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顺达盈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江税务分局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2017年12月9日送达顺达盈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本案中,关于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本地开征时间的依据”及“计税标准、方法等明细”信息,三江税务分局已在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中予以告知。而顺达盈公司申请公开的“康普公司何时开始缴交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与相关判决相关联的‘税后转账专用完税证’特指的房屋、土地及其面积”及“有无依法向康普公司发出通知、催收上述税金而康普公司拒绝按时缴交上述税金而发生滞纳金的证据”信息系康普公司的纳税信息,该部分信息依法属于税务机关应当为康普公司保密的信息。三江税务分局根据前述规定书面征求康普公司的意见,经康普公司书面函复不同意公开后,决定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因此,三江税务分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涉案《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顺达盈染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顺达盈染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周旭
人民陪审员 曾岳培
人民陪审员 梁宝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