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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12679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合源锋运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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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合源锋运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267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炜,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源锋运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380834-X。

法定代表人李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源锋运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厚街费改[2015]2082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合源锋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69207.57元及滞纳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且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26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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