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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296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沙边路。

法定代表人袁东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281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55904.54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6738.55元,以上共计462643.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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