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7)粤0184执3929号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与广州和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84执3929号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与广州和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09-29 (2017)粤0184执3929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与广州和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5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84执39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归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分局长。

被执行人:广州和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元洲岗村105国道边环亚厂房2(1-3层)。

法定代表人:袁海金。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与广州和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粤7101行审45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地方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缴社会保险费111136.48元及其滞纳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11136.48元及其滞纳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84执3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潘 欣

审判员 朱继安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嘉怡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