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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1行辖2号广州富贵城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决定书

09-29 (2018)粤71行辖2号 我要评论

广州富贵城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3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决 定 书

(2018)粤71行辖2号

原告广州富贵城工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人富贵城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争议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第三人系涉台企业,属于涉外案件,且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标的额巨大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本案被告是广州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属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范围,且该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于2018年1月2日立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是于2018年2月8日开始施行。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本案仍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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