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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破23-1号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09-29 (2018)粤01破23 1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破23-1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文,局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16号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陆耀文。

2018年4月11日,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花都地税)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艺公司)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永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艺公司,永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艺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7日,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16号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是陆耀文;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0年7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永艺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2010年12月30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花都地税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永艺公司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永艺公司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6173852.2元。花都地税分别于2009年6月1日、6月2日和6月17日向永艺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分别于2009年6月5日、6月18日向永艺公司送达上述文书。在法定时间内,永艺公司对此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款项。

2009年11月16日,花都地税对永艺公司逾期不履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又由于另案【(2008)花法执字第2627号】已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且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09年至2011年期间,花都地税稽查局多次向永艺公司催缴,永艺公司未有实际行动表明欲缴清款项。2014年10月21日至24日期间,花都地税稽查局对永艺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7年8月31日,永艺公司仍欠缴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6135435.24元,永艺公司亦未提供相应担保。2018年4月11日,花都地税向本院申请对永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花都地税对永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多次向永艺公司催缴,永艺公司仍未缴清款项。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永艺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永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花都地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永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永艺公司对花都地税申请其破产清算未提出异议。故花都地税提出对永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冬梅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苏喜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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