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6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桃园又一居,组织机构代码:70773529-7。
负责人李锦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清、李德森,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小享社区下朗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66724A。
法定代表人黄斌。
关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请执行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13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2630.86元,本案执行费1589.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环宇印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亦可依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