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6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行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付某,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上诉人阮某某因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阮某某以与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阮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91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阮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立志
审判员 石晓利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洁雅
书记员陈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