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华业投资物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7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322行审11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雄、江冬晓,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业投资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古塘坳。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惠城地税强申[2018]B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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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远忠
审判员 叶东来
审判员 陈龚东
二〇一八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柏航
书记员周小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