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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2行审114号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华业投资物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华业投资物产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7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322行审11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雄、江冬晓,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业投资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古塘坳。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惠城地税强申[2018]B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撤回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远忠

审判员  叶东来

审判员  陈龚东

二〇一八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柏航

书记员周小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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