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沙湾税务分局、广州市绿森园林五金塑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5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38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沙湾税务分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绿森园林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成。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番沙地税社限缴字〔2017〕0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0979.23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番沙地税社限缴字〔2017〕0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30979.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珺
审判员 章晓玲
审判员 蔡惠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