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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1执758号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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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7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南门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三合镇那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行非诉审字第4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合共10455390.2元给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地方税务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台山金润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到3001310.42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威

审 判 员  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  曹艳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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