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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9881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永助税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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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永助税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988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73号正腾大厦(原三联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助税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土地洲。

法定代表人肖彬。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助税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1行审56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动车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9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陈兆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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