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938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桥东大街。
被执行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北永金牛新村工业区五横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地税道滘费限改[2017]261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2017)粤1971行审390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支付本金39546元、利息16477.25元、执行费740.35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号为(2017)粤1971破申73号,财产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9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马小笛
审判员 杨方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志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