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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5345号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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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534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贝玲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7】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8749.5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飞越纺织有限公司的案件共有20件,其中绝大部分为工人工资案件,均已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财产分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一、本院扣划及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460360.34元,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粤Y×××××、粤Y×××××、粤Y×××××、粤Y×××××汽车各一辆。因该存款首封案件为本院在办的(2016)粤0605执12565号案件,该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完毕后再对上述存款进行分配,所以现该款项暂不能进行分配。上述轮候查封的车辆因未掌握车辆具体位置,本院也不能进行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厂内存放的机器设备(高速剑杆提花机等共计36台)的所有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归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本院无法对上述机器进行评估拍卖工作。关于飞越纺织的系列案件正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06执731、732号。本院已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已参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分配,被执行人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605执5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李志锋

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嘉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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