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38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3513X。
法定代表人:刘丹青。
被执行人: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新市镇陈田村第四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18412541。
法定代表人:徐荣贵。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与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志辉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