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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执1828号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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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

被执行人: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AROKKIASAMYNGANAMUTHO。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粤0404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罚款人民币7074.9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009元(从2016年4月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至立案之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现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上述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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