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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5751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东莞富利制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东莞富利制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青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富利制本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第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金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富利制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2017)粤1971行审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东莞富利制本有限公司应向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支付293631.8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核查其财产状况,目前其设备已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8)粤1972民初20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因此本案对其设备暂时无法处理,因该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暂不予申报债权。此外,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5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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