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执协2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
负责人:周亦乐。
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组织机构代码:72596470-4。
法定代表人:郑敬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依据已生效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行审2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有多个系列案件由不同法院正在执行,且执行财产存在查封、轮候查封、抵押等情况,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经协调决定相关系列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粤1971行审2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振彪
审判员 张永棋
审判员 胡文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