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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执1829号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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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珠海市银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大道北侧。

被执行人:珠海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138号某某园3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404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人民币106,957.53元及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504.3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颜永韬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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