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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行审500号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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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行审50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银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天发花园二层写字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良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7〕210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7851.9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述《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以顺地税征字〔2017〕2101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为依据确定的17851.99元执行标的,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涂远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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