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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308号之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顺嘉皮具加工店、郑应泽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厚街顺嘉皮具加工店、郑应泽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顺嘉皮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北路25号4楼。

经营者郑应泽。

被执行人郑应泽,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顺嘉皮具加工店、郑应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7)粤1971行审280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8564.49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32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1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郑应泽名下位于东莞市××街镇汇景豪庭B栋(汇贤阁)1703(房产证号:16××57),因本案标的较小,查封房产价值较大,本案不宜处理。此外,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有回复。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如实报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梁光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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